認識FATCA和CRS
一、CRS是什么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統(tǒng)一報告尺度),也可以稱為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主動交流尺度,是受二十國集團(G20)委托由經(jīng)合組織(OECD)起草的,旨在推進國與國之間稅務信息主動交流,打擊應用跨境資產(chǎn)進行避稅的行動。目前全世界已經(jīng)有106個國度和地域簽訂了協(xié)定參加CRS許諾實行CRS涉稅信息主動交流制度(截止到2017年11月17日)。非CRS參與國除了美國外,大多為亞洲和非洲的發(fā)展中國度。
二、金融賬戶的報告主體和報告內容
CRS將“金融賬戶”的定義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擴大,除了我們平凡熟知的存款賬戶外,還包含托管賬戶、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保險合同與年金合同以及投資實體中的股權權益和債權權益。各類金融賬戶的報告主體和報告內容見下圖。
三、金融機構的辨認方法
CRS下金融機構具有辨認和申報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的責任,如不按請求報送將會見臨處分。因此,斷定一個實體是否為金融機構,是否有報送責任是報送進程的第一步。下面詳細剖析金融機構的辨認辦法。
1、 存款機構
存款機構是指在銀行類業(yè)務運動或者相似運動中接收存款的機構。存款機構須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 該機構在與其客戶的業(yè)務往來中接收存款或者其他相似資金投入(take deposit);
(2) 該機構定期從事一項或者多項經(jīng)營運動銀行類運動(banking business)。
存款機構辨認比擬容易,因此不再贅述。
2、 托管機構
托管機構是指為客戶持有金融資產(chǎn),且以此作為其大部分收入起源的機構。“大部分收入”是指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20%以上起源于為客戶持有金融資產(chǎn)和供給相干金融服務。包含托管銀行、證券經(jīng)紀機構、信托公司、清理機構和中央證券托管機構。
3、 特定保險公司
特定保險公司是指向客戶供給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業(yè)務,并且在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下有付款責任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控股公司。
4、 投資實體
投資實體在OECD的文件原文中為Investment Entity,國度稅務總局將其翻譯為“投資機構”,但是燕彬老師以為翻譯為投資機構容易造成誤會,因為CRS下的Investment Entity包含聚集投資工具、私募基金等投資工具,不屬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機構”,翻譯成“實體”更加符合本意。斷定是否為投資實體重要看它從事的業(yè)務運動、管理方法以及是否為投資目標,重要分三類:
(1) 基于業(yè)務運動的投資實體應重要從事(三個會計年度內收入50%以上)或代客從事以下一項或多項運動:
A. 買賣貨幣市場工具(支票、票據(jù)、存單、衍生工具);
B. 外匯交易、匯率、利率和指數(shù)工具交易,可轉讓證券交易,或者商品期貨交易;
C. 單一和聚集類投資組合管理;
D. 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chǎn)進行投資和管理(須要取得客戶的任意授權或全權委托,但客戶委托授權的比例沒有限制)。
(2) 被管理的投資實體應該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測試:
A. 收入測試(Income Test):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以上起源于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chǎn);
B. 被管理測試(Managed by Test):該實體被另外一家金融機構管理。如果一個信托是由律所或私人信托公司管理,由于他們不屬于金融機構,因此這個信托也不屬于金融機構。
(3) 為了投資目標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對于聚集投資工具、共同基金、上市基金、股權投資私募基金、對沖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或者任何其他類投資工具,其設立的目標通常都是為了進行金融資產(chǎn)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這一類機構都可以直接認定為投資機構。
上文多次涌現(xiàn)的“金融資產(chǎn)”即為廣泛意義的金融資產(chǎn),特殊要強調一下,現(xiàn)金、房屋土地等不動產(chǎn)、實物商品都不屬于金融資產(chǎn)的規(guī)模。
四、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穿透責任
如果一個機構不屬于金融機構,則必定屬于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積極非金融機構(Active NFE和消極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在CRS下非金融機構是沒有申報責任的。但是須要特殊強調的一點是,消極非金融機構如果在金融機構持有金融賬戶,則該消極非金融機構須要提交機構實際掌握人的相干信息,我們稱之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穿透責任。CRS對于消極非金融機構沒有定義,但給出了八類積極非金融機構的條件,因此如果一個非金融機構不屬于這八類中的一種,即可稱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積極非金融機構:
(一) 基于收入和資產(chǎn)的積極非金融機構;
(二) 上市交易的非金融機構;
(三) 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者這些機構完整持有的其他機構;
(四) 非金融集團中的控股非金融機構;
(五) 新成立的非金融機構;
(六) 正處于清理或者重組進程中的非金融機構;
(七) 非金融集團中的財務中心;
(八) 非營利性非金融機構。
除了應用消除積極非金融機構的消除法以外,CRS還有一類特別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即設立在非CRS參與國的投資實體。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國,那么如果該投資機構在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持有金融賬戶,則該投資機構會被參與國金融機構當成消極非金融機構看待,須要穿透該投資機構辨認其實際掌握人。
“實際掌握人”在CRS下的概念與反洗錢金融行為工作小組相干建議中“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一致,即法人的實際掌握人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該機構25%以上股權權益或者投票權的自然人,信托的實際掌握人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掩護人。
五、賬戶持有人
第一步辨認出金融機構和金融賬戶后,下一步的核心義務就是肯定該金融賬戶的持有人是誰,從而斷定該賬戶是否須要申報以及向誰申報。
(1) 直接賬戶持有人
存款機構的賬戶持有人即為存款機構列示或者辨認出的持有該賬戶的人,包含個人賬戶持有人和機構賬戶持有人。如果一個合伙或者信托持有該賬戶,則賬戶持有人即為該合伙或者信托,而不是合伙的合伙人或者信托的受益人。
(2) 代持的賬戶持有人
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為了他人的好處代為持有的金融賬戶,以被代持人為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為了他人的好處,以代理人、托管人身份持有金融賬戶時,該金融機構應為該金融賬戶的持有人。
(3) 具有現(xiàn)金價值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賬戶持有人
CRS下的該種賬戶持有人定義為“有權應用該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者變革保險受益人的人”(僅指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如果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則以合同中列明的合同持有人“Policy Holder 或Policy Owner”及受益人為持有人。
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到期時,每一個有權從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獲得收益分配的人都屬于賬戶持有人。
(4) 投資實體的賬戶持有人
投資實體的賬戶持有人包含股權權益持有人和債權權益持有人,債權權益持有人及我們通常所說的債權人,股權權益持有人包含公司的股東、合伙企業(yè)的份額持有人和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固定受益人以及掩護人。
肯定好賬戶持有人后金融機構即可將其他CRS參與國賬戶持有人的相干信息向持有人稅收所屬國進行報送了。特殊要強調的是,如果賬戶持有人為金融機構,則不須要報送,因為金融機構本身有報送責任。如果賬戶持有人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則須要其供給實際掌握人的信息。如果賬戶持有人為上市公司及其掌握規(guī)模內的機構,則不須要報送,因為上市公司的相干信息本身就是須要向社會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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