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哪些收入需要繳納利得稅?
香港公司的哪些收入須要繳納利得稅?
1、從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如為香港收入,必需在香港繳納地稅;
2、持有者從銷售不動產所得的利潤,如涉及香港的財產,則必需在香港納稅;
3、買賣上市及其他上市證券所獲利潤,有關股票或證券買賣在香港的證交所進行,所獲利潤須在香港繳稅,如場外買賣,買賣合約已于香港簽定,且所得利潤須在香港繳稅;
4、業(yè)務單位(除金融機構以外)從買賣非上市股份和其他非上市證券而得的利潤,如香港已訂立了有關買賣合約,則所得利潤須在香港納稅;
5、服務酬金收入,如以酬金情勢供給服務,香港將按服務費收取,并按香港稅法規(guī)定納稅;
6、在香港取得并獲允許或應用專利的商業(yè)單位收取的專利權應用費用,須按合同規(guī)定繳交應用費用;
7、非居留權人士在香港應用知識產權所獲得的香港專利費用,如有關知識產權在香港應用,所獲收益應繳交香港稅;
8、業(yè)務單位(除金融機構外)的利息收入,如貸款人在香港供給的款項為借方,其利息收入按香港稅法處置。
9、制作工作由內地的獨立轉包商承攬,若香港公司將裝配工作外判給內地的不同承包商,則所涉平價項目及短期合同多得很,而香港公司幾乎沒有參與裝配工作,在內地進行的組裝工作也不算為香港公司。因為香港公司不在香港以外的地域從事任何生產經營運動,所以其利潤必需繳納全體的稅金,并且不能進行分配。
10、海外業(yè)務辦事處,如本公司的重要營業(yè)地點位于香港,而本公司并無海外業(yè)務辦事處,則本公司可能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11、貿易公司的利潤:
1)若有關買賣合約已在香港訂立,該合約的收益將于香港繳稅;
2)如果有關買賣合約于香港以外的地域訂立,其收益將不會受香港稅收的影響;
3)購置或出售合約的一項在香港達成時,其初步假設為須全數征稅,但須斟酌其他有關事實,以查明利潤起源;
4)如果是賣給一位香港顧客(包含購置一位香港海外買家),則有關的出售合同通常被視為香港的交易;
5)如有關人士分開香港,而非透過電話或包含互聯(lián)網在內的其他電子媒體訂立買賣合約,則該合約將被視為在香港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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