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協定》之實用規(guī)模與定義與用戶成員的責任-ESG跨境

《裝運前檢驗協定》之實用規(guī)模與定義與用戶成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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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各成員: 注意到各國部擅長1986年9月20日贊成,多邊貿易會談烏拉圭回合的目標在于“提高世界貿易的自由化和擴展”“加強關稅與貿易總協議之作用”和“進一步關稅與貿易總協議體制對正...

概述

各成員:

注意到各國部擅長1986年9月20日贊成,多邊貿易會談烏拉圭回合的目標在于“提高世界貿易的自由化和擴展”“加強關稅與貿易總協議之作用”和“進一步關稅與貿易總協議體制對正在發(fā)展的國際經濟環(huán)境的適應性”;

注意到許多發(fā)展中 成員求助于裝運前檢驗;

認識到發(fā)展中 對在必須規(guī)模內檢驗進口商品質量、數目或價錢的需要;

牢記此一流程的實行必需消除不必要的遲延或不公正待遇;

注意到此一檢驗依據定義在出口國成員范疇上實行;

認識到有必要對用戶成員或出口國成員之權力和責任樹立一個各方贊成的國際構造;

認識到《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的原則和責任實用于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 向裝運前檢驗機構授權的活動;

認識到有必要增長裝運前檢驗機構操作流程和有關裝運檢驗的法律和法規(guī)的透明度;

希望快速、有效和公平地解決出口商和裝運前檢驗機構在要協定項下發(fā)生的爭端;

特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實用規(guī)模與定義

1.本協定實用于在所有成員范疇內實行的一切裝運前檢驗活動,不論這一活動系某成員的 或其任何 機構所承包或委托。

2.“用戶成員”一詞是指其 或其任何 機構承包或委托進行裝運前檢驗活動的成員。

3.裝運前檢驗活動是指對向用戶成員的范疇出口的商品的質量、數目、價錢,包含外匯兌換率和融資條件和或海關分類進行檢驗的有關一切活動。

4.“裝運前檢驗機構”一詞是指由某成員承包或委托實行裝運前檢驗活動的任何實體。

第二條用戶成員的責任

1.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活動以下不輕視的方法實行,進行裝運前檢驗活動所采取的流程和準則應該客觀且同樣地實用于所有的有關出口商。用戶成員應確保向其承包或其委托的裝運前檢驗機構的全部檢驗人員一致地進行檢驗。

2.用戶成員應確保在依據其法律、法規(guī)和要求進行裝運前檢驗活動時,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三條第4款的有關規(guī)定應受到尊敬。

3.用戶成員應確保所有的裝運前檢驗活動,包含檢驗干凈報告的簽收或不簽收檢驗干凈報告的通告,均應在出口商品的關境內運行;或者因有關產品的繁瑣性而不能在上述關境內進行檢驗時或者經雙方贊成,在制作商品的關境內進行。

4.用戶成員應確保數目和質量檢驗應該依據購銷雙方在購銷協定中明確的準則進行,且在購銷協定未規(guī)定上述準則時實用有關的國際準則。

5.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活動在堅持透明度的情形下進行。

6.用戶成員應確保在出口商初次接觸時,裝運前檢驗機構向出口商提供遵照檢驗要求所需的全體信息清單。在出口商請求時,裝運前檢驗機構應向其提供實際信息。這一信息包含對用戶成員有關裝運前檢驗法律和法規(guī)的介紹,還應包含檢驗所采取的流程和準則并且為核實價錢和貨幣兌換率之目標,出口商對于檢驗機構的權力和第21款規(guī)定的申訴流程。除非有關出口商在檢驗日期支配時得到通知,不得對裝運施加其他流程要求或對現有流程進行轉變。但是,如果屬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緊迫情況,在出口商得到通知之前,對裝運可以施加其他流程要求或對現有流程進行轉變。然而,這一幫助并不免除出口商遵照用戶成員有關進口法規(guī)的責任。

7.用戶成員應確保出口商能夠便利地獲得第6款所指的信息,且裝運前檢驗機構設立的裝運前檢驗辦事處應作為能夠提供這一信息的信息點。

8.用戶成員應立即頒布有關裝運前活動應實用的全體法律和法規(guī),其頒布方法應使其他 和貿易能夠熟習這些法律和法規(guī)。

9.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機構將其在裝運前檢驗流程中獲得的全體信息,均視為未公開的商業(yè)機密,在一般情形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以其他方法為大眾所知。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機構為此目標而采用辦法。

10.用戶成員應依據請求向成員提供給有效執(zhí)行第9款而正在采用辦法的信息。本款規(guī)定不要求任何成員披露可能會妨害裝運前檢驗計劃后果或特定企業(yè)(公有或私有)合法商業(yè)利益機密信息。

11.用戶成員應確保除非與對其進行承包或委托的 機構共享外,裝運前檢驗機構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商業(yè)信息。用戶成員應確保從它所承包或委托的裝運前檢驗機構獲得的機密商業(yè)信息得到充足保護。裝運前檢驗機構應與對其進行承包或委托的 機構共享的機密商業(yè)信息僅限于在習慣上因信譽證、其他支付形式、海關、進口允許或外匯管理目標而需要的信息。

12.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機構不得要求出口商提供下列有關信息:

(a)與專利、特許或未披露的工序或正在辦理專利的工序有關的生產數據;

b)除為了證明遵照技術法規(guī)或準則所需數據之外的未公開技術數據;

(c)內部定價,包含生產成本;

(d)利潤程度;

(e)出口商與其供給商之間的合同條款,除非裝運前檢驗機構不能通過其他方法進行該項檢驗。在此情況下,裝運前檢驗機構僅應索取為此目標所需的信息。

13.第12款所述的裝運前檢驗機構不得以其他方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可以因說明特別情況而由出口商自愿發(fā)表。

14.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機構在牢記第9款至第13款有關保護機密商業(yè)信息之規(guī)定的情形下采用辦法避免利益沖突。

(a)在裝運前檢驗機構和該裝運前檢驗機構的任何有關機構之間,包含與該裝運前檢驗機構的任何有關機構具有融資或商業(yè)利益的任何機構之間或者在與該裝運前檢驗機構中具有融資利益的任何機構之前而其裝運將由裝運前檢驗機構檢驗;

(b)在裝運前檢驗機構和任何其他機構包含應接收裝運前檢驗的其他機構之間,但承包或委托檢驗的 機構例外;

(c)裝運前檢驗機構中從事實行檢驗流程所需的活動以外的活動的部門之間。

15.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機構在裝運前檢驗流程中避免不合理遲延。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機構一旦與出口商就檢驗日期達成協定,裝運前檢驗機構即應在該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除非裝運前檢驗機構與出口商彼此贊成另行明確檢驗日期,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因出口商或不可抗力而受到阻礙。

16.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機構在收到更終文件和完成檢驗的5個工作日內,簽收檢驗干凈報告或者提供有關不能簽收檢驗干凈報告理由的詳細書面說明。用戶成員應確保在后一種情形下,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給予出口商書面說明其觀點的機遇以及如果出口商要求在彼此便利的盡早日期支配重新檢驗。

17.用戶成員應確保在任何時候出口商如此要求時,裝運前檢驗機構在檢驗日期之前依據進出口雙方的合伙對價錢、兌換率(如果可能)、形式發(fā)票和進口授權申請(如果可能)進行初步檢驗。用戶成員應確保如果貨物符合進口文件和/或進口允許證,裝運前檢驗機構基于初步檢驗而接收的價錢或外匯兌換率不受撤回。用戶成員應確保在進行初步檢驗之后,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口商接收價錢和/或外匯兌換率或不接收價錢和/或外匯兌換率的詳細理由。

18.用戶成員應確保為避免支付遲延,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盡可能快速地向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代表寄送檢驗干凈報告。

19.用戶成員應確保檢驗干凈報告存在筆誤時,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盡可能快速地改正筆誤并將改正后的信息提交有關當事方。

20.用戶成員應確保為了防止開立高價發(fā)票或底價發(fā)票和訛詐行動,裝運前檢驗機構應依照下列標準進行價錢檢驗;

(a)裝運前檢驗機構只有在基于符合下述(b)至(e)所明確的準則而進行的檢驗流程中發(fā)覺存在不滿意價錢時,方可謝絕進出口贊成的價錢;

(b)裝運前檢驗機構在出口價錢檢驗中所進行的價錢對比,應該基于在出售的競爭性和可比條件下依據習慣性商業(yè)通例并扣除任何實用的準則折扣而明確的在相同或大約相同的時間提出自同一出口國出口相同或其似貨物的價錢。此種對比應該基予以下各項:

(i)只應應用具有有效對比基本的價錢,并思考有關進口國和用于進行價錢對比的某個或某些 的有關經濟因素;

(ii)裝運前檢驗機構不應依附于向不同進口國出口的貨物的價錢來武斷地明確裝運的更低價;

(iii)裝運前檢驗機構應思考下列(c)所列舉的具體因素;

(iv)在上述流程中的任何階段,裝運前檢驗機構應該給予出口商就其價錢進行解釋的機遇;

(c)在進行價錢檢驗時,裝運前檢驗機構應恰當思考出售合同條款和與該項交易有關的廣泛實用因素。這些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商業(yè)程度、出售數目、交付期限與條件、調價條款、質量規(guī)格、設計特點、特殊運輸或包裝規(guī)格、定貨范圍、現場出售、季節(jié)影響、允許或其他知識產權費用以及在習慣上未單獨開立時作為合同組成部分提供的服務。此外還應包含有關出口商價錢的某些因素,如進出口商之間的合同關系;

(d)運輸費用檢驗應僅與出售合同指明的出口國運輸方法的協定價有關;

(e)下列各項不得用于價錢檢驗:

(i)進口國制作的貨物在本國的出售價錢;

(ii)從出口國以外的 出口的貨物價錢;

(iii)生產成本;

(iv)武斷的或假設的價錢或價值。

21.用戶成員應確保裝運前檢驗機構就出口商提出的上訴看法制訂有關受理、思考和作出決議的流程且有關上述流程的信息應依據第6款和第7款規(guī)定向出口商提供。用戶成員應確保依據下列標準制訂并保持流程:

(a)裝運前檢驗機構應在其設在裝運前檢驗管理辦事處的城市或港口,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人員在正常營業(yè)時間內能夠受理、思考出口商之上訴或看法并就此作出決議;

(b)出口商應書面向指定人員提供有關特定交易事實、上訴看法的性質和建議的解決方法;

(c)指定人員應對出口商的上訴看法給予同情性思考,并在收到上述(b)所提及的文件之后盡快作出決議。

22.通過背離第二條之規(guī)定,用戶成員應提供部分裝運外,其價值低于用戶成員所界定的更低價值的裝運不受檢驗,除非有例外情況。此一更低價值構成第6款規(guī)定的應向出口商提供信息的一部分。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fā)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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