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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雙方為了確保其訂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實有效的實行,在其簽訂的進出口合同特殊是在大批商品和機械裝備進出口合同中,往往商定了違約金條款。因為,在有違約金條款的情形下,不論何方違...
交易雙方為了確保其訂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實有效的實行,在其簽訂的進出口合同特殊是在大批商品和機械裝備進出口合同中,往往商定了違約金條款。因為,在有違約金條款的情形下,不論何方違約,也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違約方都應向守約方支付商定的違約金。
為了體現(xiàn)公正合理原則,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如商定的違約金過火低于或高于實際損失,則有關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庭酌情予以恰當增長或減少。如商定的違約金不是過火高于實際損失,則不能請求減少,因為這樣做,既體現(xiàn)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又在必定水平上體現(xiàn)了它的處分性。此外,如當事人對遲延實行商定違約金的,則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該實行債務。
上述規(guī)定和做法,既有利于維護合同的嚴正性,也有利于促使合同當事人貫徹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由此可見,在進出口合同中商定違約金條款,具有關鍵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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