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為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車、船、貨的連接和辦理貨運保險,不論采取何種貿易術語成交,交易雙方都要承擔互相通知的責任。因此,裝運通知(AdviceofShipment)也是裝運條款的一項關鍵內...
買賣雙方為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車、船、貨的連接和辦理貨運保險,不論采取何種貿易術語成交,交易雙方都要承擔互相通知的責任。因此,裝運通知(AdviceofShipment)也是裝運條款的一項關鍵內容。
依照國際貿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應在商定的裝運期開端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買方發(fā)出貨物備妥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派船接貨。買方接到賣方發(fā)出的備貨通知后,應按商定的時間,將船名、船舶到港受載日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及時支配貨物出運和預備裝船。
如按FOB、CFR和CIF術語簽署的合同,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后,按商定時間,將合同、貨物的品名、件數、重量、發(fā)票金額、船名及裝船日期等項內容電告買方;如按FCA、CPT和CIP術語簽署的合同,賣方應在把貨物交付承運人接收后,將交付貨物的具體情形及交付日期電告買方,以便買方辦理保險并做好接卸貨物的預備,及時辦理進口報關手續(xù)。
應該特殊強調的是,買賣雙方按CFR或CPT條件成交時,賣方交貨后,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運通知,具有更為關鍵的意義。
裝船通知示例,見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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