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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消息,中美雙方在美國華盛頓正式簽署第一階段經貿協(xié)議,其中與中國出口電商賣家相關的條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華加征關稅稅率下降
根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通知,美國對中國進口商品加征關稅變動如下:
2500億美元商品(340億+160億+2000億)加征的關稅保持不變,仍為25%;
3000億美元A清單商品加征的關稅由15%降到7.5%(暫未生效);
3000億美元B清單商品暫停加征(已生效)。
二、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盜版和假冒
協(xié)議顯示,中國與美國應加強合作,共同并各自打擊電子商務市場的侵權假冒行為。雙方應減少可能存在的壁壘,使消費者及時獲取合法內容,并使合法內容得到著作權保護,同時,對電商平臺提供有效執(zhí)法,從而減少盜版和假冒。
中國應提供執(zhí)法程序,使得權利人能夠針對網絡環(huán)境下的侵權行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動,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應對侵權。針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電子商務平臺,雙方應采取有效行動,打擊平臺上泛濫的假冒或盜版商品。
中國應規(guī)定屢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盜版商品銷售的電子商務平臺可能被吊銷網絡經營許可。美國正在研究采取更多舉措,打擊假冒或盜版商品的銷售。
打擊網絡侵權
1、中國應提供執(zhí)法程序,使得權利人能夠針對網絡環(huán)境下的侵權行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動,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應對侵權。
2、中國應:(一)要求迅速下架;
(二)免除善意提交錯誤下架通知的責任;
(三)將權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訴的期限延長至20個工作日;
(四)通過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關信息,以及對惡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進行處罰,以確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3、美國確認,美國現(xiàn)行執(zhí)法程序允許權利人采取行動,應對網絡環(huán)境下的侵權。
4、雙方同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進一步合作,以打擊網絡侵權。
主要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侵權
1、針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電子商務平臺,雙方應采取有效行動,打擊平臺上泛濫的假冒或盜版商品。
2、中國應規(guī)定屢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盜版商品銷售的電子商務平臺可能被吊銷網絡經營許可。
3、美國確認,美國正在研究采取更多舉措,打擊假冒或盜版商品的銷售。
盜版和假冒產品的生產和出口
盜版和假冒產品嚴重危害公眾的利益,并且傷害中美兩國權利人。雙方應采取持續(xù)、有效的行動,阻止假冒和盜版產品的生產和分銷,包括對公共衛(wèi)生或個人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產品。
銷毀假冒商品
1、在邊境措施上,雙方應規(guī)定:
(一)除特殊情況外,銷毀被當地海關以假冒或盜版為由中止放行并作為盜版或假冒商品查封和沒收的商品;
(二)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yè)渠道;
(三)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在任何情況下均無裁量權允許假冒或盜版商品出口或進入其他海關程序。
2、關于民事司法程序,雙方應規(guī)定:
(一)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除特殊情況外,應銷毀認定為假冒或盜版的商品;
(二)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司法部門應責令立即銷毀主要用于生產或制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補償;或在特殊情況下,將這些商品在商業(yè)渠道之外進行處置,且不予任何補償,以最小化進一步侵權的風險;
(三)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yè)渠道;
(四)司法部門應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假冒者向權利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支付足以彌補侵權損失的賠償金。
3、關于刑事執(zhí)法程序,雙方應規(guī)定:
(一)除特殊情況外,司法部門應責令沒收和銷毀所有假冒或盜版商品,以及包含可用于附著在商品上的假冒標識的物品;
(二)除特殊情況外,司法部門應責令沒收和銷毀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
(三)對于沒收和銷毀,不應對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償;
(四)司法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應保存擬銷毀商品及其他材料的清單,并
有裁量權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其希望對被告或第三方侵權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暫時將這些物品免于銷毀以便保全證據。
4、美國確認,美國現(xiàn)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guī)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三、關于“邊境執(zhí)法行動”
根據協(xié)議,雙方應致力于加強執(zhí)法合作,以減少包括出口或轉運在內的假冒和盜版商品數量。中國應重點圍繞出口或轉運的假冒和盜版商品,針對假冒和盜版商品的檢查、扣押、查封、行政沒收和行使其他海關執(zhí)法權力,持續(xù)增加受訓執(zhí)法人員的數量。中國應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xié)議生效后9個月內,顯著增加對海關執(zhí)法相關人員的培訓;在本協(xié)議生效后3個月內,顯著增加執(zhí)法行動數量,并每季度在網上更新執(zhí)法行動信息。
四、關于“惡意商標”
為加強商標保護,雙方應確保商標權充分和有效的保護和執(zhí)法,特別是打擊惡意商標注冊行為。
五、關于“知識產權”
雙方應規(guī)定足以阻遏未來知識產權竊取或侵權的民事救濟和刑事處罰。
作為過渡措施,中國應阻遏可能發(fā)生的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并加強現(xiàn)有救濟和懲罰的適用,按照知識產權 相關法律,通過以接近或達到最高法定處罰的方式從重處罰,阻遏可能發(fā)生的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作為后續(xù)措施,應提高法定賠償金、監(jiān)禁刑和罰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阻遏未來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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