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局限性
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局限性是怎樣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第十五條規(guī)則,除開發(fā)者的身份權外,其他各項權力的保護時長為二十五年,截止于軟件初次公開后第二十五年的最后一天。保護期滿前軟件能夠向軟件辦理機關請求續(xù)期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越五十年。
在軟件著作權保護期內,符合法令規(guī)則的活動、運用答應活動和轉讓活動的發(fā)生,均不改動該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保護期滿后除原作者的著名權,該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力停止。但發(fā)生下列狀況之一的,軟件的各項權力在維護期之前進入公有范疇:具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單位停止而無合法承繼者;具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公民逝世而無合法承繼者。
根據(jù)著作權法"idea(思維)/expression(表達)兩分法"的基本理論,新修訂的法令第六條規(guī)則,"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涉及開發(fā)時所用的思維、操作方法或許數(shù)字概念等。"對此規(guī)則的理解,應當不僅是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軟件源文件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在法令保護內,而且構成該等計算機程序和文檔的邏輯結構、表述方法等能夠固定化的內容也應當在法令保護內,只是把全部功勞歸于智力活動,以及沒有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動的成果(思維)排除在保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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