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新加坡公司后如何變更董事,哪些情況下新加坡公司可變更董事?
1.新加坡公司董事變更
2.如何罷免新加坡公司董事
3.如何取消新加坡公司董事資格
4.新加坡公司董事辭職
新加坡公司注冊后除了UEN和注冊時間其他信息都可以進行變更,如公司名、股東、董事、注冊地址等都可以進行變更。
變更不同信息需要的資料和流程都有所不同,那么新加坡公司如果要變更董事要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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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了解下撤換董事的常見方式,通常有三種方式:罷免董事,取消董事資格,董事辭職。
誰能罷免董事?只有股東能罷免董事。但是請注意,根據新加坡《公司法》(CA)第152(8)條,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得罷免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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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中罷免董事
任何董事的免職都必須符合公司的章程,新加坡《公司法》第152(9)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可通過普通決議(即超過50%的贊成票)罷免董事,并且公司章程中并無相關相反的條文。
股東必須提前14天發(fā)出書面通知,但如果獲得超過95%的投票同意,可以無需發(fā)書面通知。
如果公司已全面采用《公司章程范本》,則可通過普通決議,在至少提前14天通知的情況下,將一名董事免職。
要啟動罷免董事的程序,公司股東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投票表決是否罷免董事,并通過決議。如果公司章程包括在某些情況下免除董事職務的條款。例如,在絕癥或不道德行為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了這一要求,股東將不需要投票罷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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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加坡上市公司中如何罷免董事
如果需要罷免新加坡上市公司的董事,需要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第152條規(guī)定,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與公司之間的協(xié)議有所改變,否則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普通決議(即超過50%的贊成票)罷免一名董事。
當股東召開股東大會,啟動罷免董事的程序時,還必須向股東和有關董事發(fā)出罷免董事的特別通知。此通知必須在會議前至少28天發(fā)出。如果不切實可行,可至少在會議前14天發(fā)出通知。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152(1)條,任何董事的免職,須在其繼任人獲委任后才生效。
董事被取消資格后,除非他尋求高等法院或正式受讓人的許可,不得擔任任何新加坡本地或外國公司的董事或參與管理。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可被取消資格:
1.董事破產時;
2.當法院作出取消資格的命令時。例如,在資不抵債的公司中,當公司因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原因而清盤,或當公司董事在新加坡因管理或成立公司的罪行而被定罪時;
3.董事被裁定欺詐或不誠實的罪行,可被判監(jiān)禁3個月或以上;
4.董事在5年內,根據《公司法》被裁定3項或以上與提交文件有關的罪行成立;
5.如果董事收到3項或以上高等法院命令,要求他在5年內,立即查閱公司根據《公司法》第399條發(fā)出的登記冊、記錄簿或文件,或根據《公司法》第13條作出的申報表;
6.在五年內(由第三間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計),有三間或三間以上的公司被新加坡ACRA從登記冊上除名。
注意:董事資格被取消后,董事必須向公司提供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且在董事被取消資格后的14天內,公司必須向ACRA報告董事被取消資格。
被取消資格的期限將根據被取消資格的理由而定,但一般為5年。
董事也可以選擇自愿辭去董事職務。在新加坡,董事辭職是有效的,只要:
1.離職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2.公司必須至少還剩一名董事居住在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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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董事辭職如果不向ACRA發(fā)出終止通知,這可能構成新加坡《公司法》第165條下的不披露罪行。根據本條,董事或行政總裁可招致個人責任,并可被罰款15,000新元或監(jiān)禁3年。在通知書發(fā)出前,停止服務將不會生效。這意味著董事仍將負責管理公司。如該罪行仍在繼續(xù)(即仍未向ACRA發(fā)出停止服務通知書),則該董事或行政總裁在被定罪后,每繼續(xù)一天可被罰款1,0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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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加坡公司其他信息變更,同樣也需要向ACRA遞交申請,如果超過時間未遞交申請也是會產生罰款的。因此在進行新加坡公司信息變更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相關規(guī)定。避免因比清楚相關政策而產生巨額罰款以及公司董事的聲譽因此受損,影響公司的形象及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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