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歐洲專利申請流程中各階段注意事項
1、在創(chuàng)造專利方面
申請人可以選擇以英語、法語以及德語三種官方語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請。自EPO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申請人可以遞交權力請求書的修正,此期限不可延伸。
2、在EPO檢索方面
EPO將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xiàn)有技巧進行檢索并將檢索成果通知申請人,通常申請人須要依據(jù)檢索成果評估其創(chuàng)造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而我國則是在進入本質(zhì)審查階段時做出檢索報告。
3、在頒布專利申請方面
EPO將自申請日起(有優(yōu)先權的自優(yōu)先權日起)18個月內(nèi)頒布專利申請,并盡量在頒布之前做出檢索報告,以便申請人能做出是否持續(xù)申請程序的選擇。大家在此要注意在歐洲公開階段的翻譯和臨時掩護:
臨時掩護是許可專利持有者在該專利授權時對侵權行動請求傷害賠償費,其效率可以追溯到提出訴訟的成員國遞交權力請求譯文的日期。所以,在公開階段需訊問申請人是否將權力請求翻譯成相應國的語言。但臨時掩護的掩護力度較小。如果在收到授權通知時,再針對須要生效的國度進行相應的語種的翻譯,能夠避免在未能授權時,支出無謂的翻譯費用。但如果對授權比擬有把握并且產(chǎn)生侵權的可能性很大,還是應斟酌在公開階段提交翻譯成指定國度語言的權力請求書譯文。
4、在本質(zhì)審查方面
申請人應在申請的同時或在檢索報告頒布之日起6個月內(nèi)提出實審要求并指定具體的成員國,同時繳納相應的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指定7個以上的國度即被視為全體指定。但延長國的指定費需單獨繳納。審查員通常在1至3年內(nèi)發(fā)出審查看法并請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回答審查看法,即進行辯論或修正申請文件,若回答被駁回則申請人須要加入EPO舉辦的由3名合議組成員主持的口審程序并具體陳說看法,合議組成員通常應用三種歐洲官方語言,英語,德語和法語,在口審期間供給三種語言之間的同聲傳譯。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向EPO的上訴委員會上訴。
5、在專利授權方面
實審通過后EPO發(fā)出授權通知,申請人支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力請求書的其它兩個語種的翻譯文本。經(jīng)查詢已經(jīng)提交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譯文后正式授予專利權并發(fā)出授權證書。
6、在生效國方面
在收到授權通知書后申請人必需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并通知EPO。一般須要將授權的專利文件的全文翻譯成生效國的官方語言并提交給相應的生效國登記從而生效。EPO成員國請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nèi)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
7、在異議期方面
在歐洲專利被授權后,通常有 9個月的異議期,許可第三方對此項專利的授權提出異議。 如果在異議階段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程序已經(jīng)停止,所有與此歐洲專利有關的問題由生效國的專利局各自進行處置。
以上就是歐盟專利申請的根本流程及相干注意事項,歐盟專利申請流程與國內(nèi)專利申請有些微差異,在專利申請方法、申請時光上也不太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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