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2021
據國度稅務總局網站資訊,為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增進汽車花費,4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三部門結合宣布《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買稅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購買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買稅有關政策進行了闡明。具體內容為: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買稅。免征車輛購買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買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宣布《免征車輛購買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宣布之日起,購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買稅;購買時光為靈活車出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yè))在上傳《靈活車整車出廠及格證》或進口靈活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買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yè)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根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靈活車統(tǒng)一出售發(fā)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買稅免稅手續(xù)。
四、汽車企業(yè)應該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偽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買稅稅款流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置。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xù)的工作人員實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等國度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買稅政策繼續(xù)有效。
起源于:國度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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