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由于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引起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使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實行,在此情形下,依照國際貿易有關法律和通例,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為了明白義...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由于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引起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使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實行,在此情形下,依照國際貿易有關法律和通例,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為了明白義務,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一般都商定了此項免責條款,即所謂不可抗力條款。
國際上對不可抗力的含義及其稱呼并不統(tǒng)一。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之說;在內地法中,有“情勢變遷”或“契約失效”之說;按《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的解釋是,合同簽署后,產(chǎn)生了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無法預感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礙,以致不能實行合同責任。盡管上述稱呼和解釋不一,但其基本精力和處置原則大體相同,即:合同簽署后,產(chǎn)生了當事人無法預感、無法預防和無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實行,可以免除當事人的義務。鑒于國際上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并無統(tǒng)一規(guī)定,為防止合同當事人對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規(guī)模作隨便解釋,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無理謝 方的合理要求,故有必要在買賣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明白商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規(guī)模、處置原則和方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并有利于合同的實行。由此可見,在買賣合同中商定不可抗力條款,有側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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