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情形繁瑣多變,在履約流程中,如市場情形產生變更或某一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就可能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或毀約,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傷害。受傷害的守約方,為了維護自...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情形繁瑣多變,在履約流程中,如市場情形產生變更或某一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就可能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或毀約,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傷害。受傷害的守約方,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勢必向違約方提出異議,并要求賠償其損失。違約方對守約方提出的異議與索賠,應該恰當處置,即為理賠。由此可見,索賠與理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索賠事件發(fā)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地說,容易產生與交貨期、交貨品質、數目與包裝等有關的問題,故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情形較多。當然,買方不按期接運貨物或無理拒收貨物與拒付貨款的情形,也時有產生,因此,也有賣方向買方索賠的情形。在我國進出口業(yè)務中,實行出口合同時,外商向我方索賠的情形對比多;實行進口合同時,則由我方向外商索賠的情形對比多。為了便于處置這類問題,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都應訂立異議與索賠條款。商定此項條款,具有雙重意義,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當事人認真履約,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約處置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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