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生命和價值源自使用,美國商標注冊制度對于使用的看重使得很多國外申請人,特別是來自于注冊制國家的國外申請人,對于如何提交使用證據有時顯得無所適從。
商標的生命和價值源自使用,美國商標注冊制度對于使用的看重使得很多國外申請人,特別是來自于注冊制國家的國外申請人,對于如何提交使用證據有時顯得無所適從。在我的工作崗位上,對于亞洲客戶最常咨詢的問題就是美國商標使用權的概念以及實際操作。下述是我在實務中遇到的三大典型的問題,與諸位一起分享,希望可以幫助讀者更好的了解美國商標制度。
問題一、使用證據的提交期限是什么?
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通常可以以實際使用(Actual Use)為基礎,或者以意圖使用(Intend-to-Use)為基礎提交申請。由于申請基礎的不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于商標使用證據的提交期限和要求也不同。如果基于實際使用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的同時向官方提交申請商標在美國的使用證據。如果基于意圖使用的,申請人應當自授權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 (NOA))發(fā)文日起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據,若申請人在該階段內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則可在期限前辦理延期,可延期5次,每次6個月,若期滿仍無法提供使用證據,則商標將被視為放棄。
問題二、商標注冊人是否需要就全部(或者是單項即可)指定的商品都提交使用證據?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規(guī)定,通常申請人只需要就各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提供一份使用證據,也就是說,假設申請的商標在25類上,涉及8項商品,那么只需要就其中的一項商品提交使用證據。當然,如果其他商品上也在使用商標的話,建議盡可能多的向官方提交使用證據,以說明商標實際使用的情況。因為,即便只提交在一項商品上的使用,申請人在提交使用宣誓書時應當聲明指定的全部商品都在使用中。美國非常重視誠實信用,違反自己作出的誓言,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可能會被官方認為構成欺詐而予以撤銷。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USPTO自2012年6月21日到2014年6月21日期間開展試驗項目,USPTO隨機挑選到期需要提供使用宣誓書或續(xù)展的注冊商標,要求這些商標權人就各類別上的商品和/或服務額外提供兩份使用證據。這一試驗項目旨在清除占用資源但是沒有進行實際使用的商標。目前,這一試驗項目已經結束,USPTO自2017年3月21日起啟動了正式項目。隨著正式項目的啟動,預示著如果被USPTO隨機選中,商標申請人無法提供可接受的使用證據,那么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會被刪除,有可能甚至整個商標被撤銷。
另外,從美國商標實務角度出發(fā),建議申請人在商標申請階段提供盡可能多的使用證據,這樣有助于避免第三方對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產生懷疑從而啟動其他程序來無效或者撤銷商標。
問題三、在一項商品上進行使用,是否可以認為是類似商品上的使用?
據我了解,目前在中國司法機關在撤三案件上對于商標的使用一般認定標準是:“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對注冊商標的使用,在與核定使用商品類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據此維持注冊商標有效;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種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基于對中國目前標準的認知,經常有客戶提出這樣的問題,希望了解在美國,商標在核定使用的一項商品上進行使用,是否可以認定為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然而,在美國,USPTO不采用上述判斷標準。各項商品之間是獨立的,在一項商品上的使用不當然會被認為是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如果要維持商標注冊,需要在各項核定商品上具有實際使用。比如,USPTO認為手機和手機充電器是兩項獨立的商品,需要分別提供使用證據。
相比較類似商品的概念,美國有“商品子集”(Subset of product)的概念,提交符合“商品子集”概念下的一項商品上的使用證據可以視為滿足了該商品的使用。舉例來說,假設申請人申請的商品是“襯衫”,那么提供在T-恤或者Polo衫上的使用證據就可以滿足“襯衫”商品上的商標使用要求,因為T-恤或者Polo衫是“襯衫”的商品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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