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歐盟商標在審核的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歐盟商標缺乏顯著性,就會有被駁回的可能,那么,歐盟商標歐盟商標缺乏顯著性被駁回,應如何…
注冊歐盟商標在審核的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歐盟商標缺乏顯著性,就會有被駁回的可能,那么,歐盟商標歐盟商標缺乏顯著性被駁回,應如何應對?
案例
某律師事務所司接到其公司的委托,處理其商標的美國答復審查意見案。發(fā)現(xiàn)在第其商品項目上申請的商標,官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要求其遞交使用證據(jù)。
某公司進行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局根據(jù)其申請資料,進行復審意見,發(fā)現(xiàn)期商品項目申請的歐盟商標缺乏歐盟商標的要求,故將其駁回,經我司查看審核,發(fā)現(xiàn)駁回的意見書缺乏顯著性駁回,因而下發(fā)了第二次審查意見。
案例分析:
在申請歐盟商標為了具備顯著性,商標必須從其本質上能夠區(qū)分商品和服務。 一般來說,如果一個商標是描述性的,它就不具備顯著性。 如果它是被用來描述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或者特征,那它就是描述性的。
例如,“蘋果”這個詞,對計算機這個商品來說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因為它與計算機絕對沒有任何關系,但是它對真正的蘋果或者水果這樣的商品來說,就不具備顯著性。
缺乏顯著性駁回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對顯著性要求比較高的國家和地區(qū)主要有:歐盟、馬來西亞、俄羅斯、加拿大等。通常的缺顯駁回理由包括:屬于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常用名稱;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質、用途或其他特點的;不具有商標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等等。
我方和客戶溝通之后為客戶提供給了4種應對方案:
與國內相比,國外對于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會相對寬松。缺顯駁回通常是針對純文字商標,一般可從以下方面著手以進行復審:
1、 從商標本身的設計來進行反駁,如說明商標設計的獨創(chuàng)性,創(chuàng)意組合等
2、 通過援引在先相似的商標注冊情況和法院判例來進行爭辯;
3、 提交商標在申請國的使用情況說明和使用證據(jù),以此表明該商標經過廣泛的推廣和使用,在相關市場上積累了知名度,已經可以用來區(qū)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具有可注冊性。(使用證據(jù)越充分,則成功率越高。)
4、 由于各國對于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標準會有所不同,如歐盟對這方面的審查日趨嚴格,同一商標申請歐盟商標和英國商標,在歐盟因缺顯而被駁回,在英國已順利注冊。因此,針對核心市場在歐洲地區(qū)的申請人,當遭遇駁回時,除了駁回復審外,還可以嘗試歐盟商標轉單國商標申請的方案,將歐盟商標在重要的成員國內進行轉化來最終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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