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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千里尋夫,卻只找到18歲的“小三”,不料對方竟跳樓身亡,事發(fā)后,死者父母將原配訴至法院,并索賠109萬元,這到底是誰的過錯?
千里尋夫,“小三”跳樓
1991年出生的顧佳比丈夫李尋(當事人均為化名)大6歲,二人育有一子,一家人本來和睦美滿。但丈夫的一次外出工作經歷,改變了這一切。
李尋稱,2020年5月,他在江蘇工作時,認識了18歲的阿歡。
6月,二人就確定了情侶關系。
丈夫的這段婚外戀,讓顧佳難以接受,但她依舊希望丈夫能浪子回頭。
可李尋依舊“叛逆”,開始逃避,2020年10月上旬,他和阿歡一同在廣東東莞,在一間公寓租了房,開始了同居生活。
為了挽回這段婚姻,10月,顧佳和婆婆一起,千里迢迢從河南來到東莞尋找李尋。
她說,婆媳倆幾經周折,才找到阿歡與李尋同居的地方。
10月16日晚,她見到了阿歡,但并沒見到丈夫。
“我的兒子和你在一塊嗎?如果在一塊的話就叫我兒子回來,我就把兒子帶走,和你就沒有關系了,”顧佳的婆婆向阿歡發(fā)問。
就在這天晚上,阿歡在租住的房屋8樓樓頂跳樓身亡。
這也讓顧佳被告上了法庭。
阿歡父母認為,是顧佳的原因,他們的女兒才選擇跳樓。
其父母向顧佳索賠109萬余元,李尋作為丈夫也被起訴,被要求承擔這筆“共同債務”。
死者父母:她不斷謾罵刺激,導致悲劇
事發(fā)當晚到底發(fā)生了什么?
阿歡的父母為何將矛頭直指顧佳?
據(jù)阿歡的父母稱,事發(fā)當晚,顧佳帶人在阿歡的住處圍堵她,期間還粗口謾罵阿歡。
“期間有人報警,民警已經在現(xiàn)場,但顧佳仍然一直辱罵阿歡,言語犀利粗俗,不堪入耳。
”?其父母稱,顧佳咄咄逼人的態(tài)度,使得阿歡精神極為緊張,為了躲避顧佳的辱罵,阿歡尋找了機會跑上樓。
“但顧佳一直對其緊追不舍,一路追到八樓(樓頂)。
”其父母稱,此時,阿歡已經站在墻邊的圍欄上,由于顧佳的謾罵,阿歡情緒十分激動,精神狀態(tài)已經處于崩潰的邊緣。
盡管民警多次阻攔顧佳,并警告其不要刺激阿歡,但顧佳仍然辱罵阿歡。
“最后,阿歡在顧佳的辱罵中精神崩潰,直接從八樓跳下,后經醫(yī)院醫(yī)生搶救無效死亡。
”其父母一方稱,阿歡年僅18歲,正值青春年華,其心理和心智也僅能稱為心理學上的“剛成年”。
顧佳一路緊追不舍的辱罵和言語的刺激壓破阿歡最后一道心理防線,系導致其跳樓死亡的主要原因。
原配:好言相勸,她卻我行我素
在顧佳的口中,卻并非如此。她稱,自己本是和睦幸福之家,自從李尋與阿歡發(fā)生婚外情,李尋拋妻棄子與阿歡非法同居。
自己多次對阿歡好言相勸,讓她放棄李尋,阿歡卻我行我素,置若罔聞。
無奈之下,2020年9月,顧佳帶著婆婆來到東莞,將李尋帶回河南。
“阿歡此時本應心存愧疚,真誠悔過,但她卻不思悔改,為了自己快樂,不惜拆散他人家庭,又追到河南,將李尋騙走,重新帶回東莞。
”顧佳說,阿歡為了阻止她再次找到李尋,以其堂哥的身份信息登記租房,非法同居。
“阿歡的堂哥不僅不規(guī)勸阿歡,反而助紂為虐,向阿歡提供身份證?!?/p>
同年10月,她和婆婆一起再次來到東莞。
“此時的阿歡如果能良心發(fā)現(xiàn),就此罷手,本案就不會發(fā)生。
”顧佳稱,阿歡仍執(zhí)迷不悟,反而與其哥密謀將李尋帶走躲避。
“我當時認為是阿歡不肯讓我老公出來,就報警了,要求警察到場處理”。
她說,阿歡回到租住房收拾行李時,發(fā)現(xiàn)民警已經到達現(xiàn)場,自覺無顏面對,在自己沒被發(fā)現(xiàn)時一個人爬上八樓樓頂,坐在樓的邊沿上面,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顧佳辯稱,自始至終,她都沒有任何辱罵阿歡的行為。
證人:聽到原配說“你跳下去啊”
據(jù)公寓房東稱,在樓頂時,當時現(xiàn)場有顧佳和其婆婆、公安人員、阿歡堂哥,“阿歡說不要靠近她,靠近她就跳下去”,現(xiàn)場的人都不敢靠近,后來阿歡還是跳下去了。
“你跳下去啊,我自殺的時候都沒有人看,你自殺的時候還有人知道?!卑g堂哥在接受詢問時稱,顧佳說過這樣的話。
民警曾詢問顧佳,有無話語刺激阿歡,顧佳曾說“如果我跟我老公離婚了,你跟我老公想怎樣就怎樣”。
李尋承認,在這次之前顧佳也找過阿歡一次,說了一些難聽的話,但并沒做過過激的事
法院經審理認為
阿歡事發(fā)時已年滿18周歲,對其跳樓輕生的行為與后果理應有明確的認知。
而其堂哥等人與其有利害關系,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其堂哥作證稱:“顧佳一直粗口罵阿歡,臟話不堪入耳,罵了10多分鐘,顧佳叫阿歡跳下去”等內容,顧佳并不確認,且根據(jù)派出所對多人的詢問,亦無法反映出顧佳有以上辱罵行為。
另外,阿歡系自己主動一個人跑到出租房八樓進行跳樓,期間顧佳與其并無肢體沖突,雖然,顧佳說過“你跳下去啊,我自殺的時候都沒有人看,你自殺的時候還有人知道”的話語,但是該話語并不具有明顯的刺激性,不足以導致阿歡發(fā)生跳樓行為。
阿歡明知李尋有配偶,而多次與其同居,有違公序良俗,顧佳趕赴東莞尋夫,與阿歡發(fā)生言語沖突,只要沒有超出一定界限,亦屬情理可原。
法官特別指出,李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阿歡非法同居,系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為,亦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以譴責。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阿歡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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