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貿(mào)易中,為了減少價錢變動的風險、促成交易和進一步履約率,在合同價錢的規(guī)定方面,往往采取一些靈巧變通的做法,即按非固定價錢成交,這類定價辦法又可分為下述幾種。 (一)待...
在國際貨物貿(mào)易中,為了減少價錢變動的風險、促成交易和進一步履約率,在合同價錢的規(guī)定方面,往往采取一些靈巧變通的做法,即按非固定價錢成交,這類定價辦法又可分為下述幾種。
(一)待定價錢
此種定價方法,又可細分為下列兩種具體做法。
1.明白商定定價時間與定價辦法
以海運進出口合同為例,如采取此種定價方法,可在價錢條款中一并規(guī)定定價時間與定價辦法。例如:“在裝船月份前45天,參照當?shù)丶皣H市場價錢程度,協(xié)商討定正式價錢”或“按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錢盤算”。
2.只規(guī)定作價時間
在進出口合同價錢條款中,只規(guī)定作價時間,例如“由雙方在xxxx年xx月xx日協(xié)商明確價錢”。這種方法由于未就作價方法作出規(guī)定,容易給合同帶來較大的不穩(wěn)固性,雙方可能因缺少明白的作價準則而在約定價錢時各執(zhí)已見,相持不下,導致合同無法執(zhí)行。因此,這種方法一般只實用于雙方有長期來往并已形成對比固定的交易習慣的合同。
(二)暫定價錢
在合同中先商定一個初步價錢,作為開立信譽證和初步付款的根據(jù),待雙方明確更后價錢后,再進行更后清理,多退少補。例如:“單價暫定CIP神戶,每公噸1000美元,定價辦法:以xx交易所3個月期貨,按裝船月份月平均價加5美元盤算。買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暫定價開立信譽證。”
(三)部分固定價錢,部分非固定價錢
為了照料雙方的利益,解決雙方在采取固定價錢或非固定價錢方面的分歧,也可采取部分固定價錢、部分非固定價錢的做法,或是分批定價的方法。交貨期近的價錢,在訂約時固定下來,余者在交貨前必定期限內(nèi)定價。
非固定價錢是一種變通做法,在行情變動激烈或雙方未能就全體貨物的價錢取得一致看法時,采取這種作價方法有下列優(yōu)勢:
(1)有助于暫時解決雙方在價錢方面的分歧,先就其他條款達成協(xié)定,早日簽約。
(2)有助于解除客戶對價錢風險的顧慮,使之敢于簽署交貨期長的合同。數(shù)目、交貨期的早日明確,不但有利于鞏固和擴展出口市場,也有利于生產(chǎn),收購和出口計劃的支配。
(3)對交易雙方,雖不能完整消除價錢風險,但對賣方來說,可以不失機會地做成生意,對買方來說,可以保證必定的轉(zhuǎn)售利潤。
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非固定價錢的做法是先簽約后定價,合同的重要條款即價錢條款,是在簽約之后由雙方按必定的方法來明確的。這就不可避免地給合同帶來較大的不穩(wěn)固性,存在著雙方在定價時不能取得一致看法而使合同無法執(zhí)行的可能,以及由于合同定價條款規(guī)定不當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率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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