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單(SeaWaybill,OceanWaybill)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將貨物交付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因此,它又稱“不可轉讓海運單”(Non-...
海運單(SeaWaybill,OceanWaybill)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將貨物交付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因此,它又稱“不可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SeaWaybill)。
海運單的前身是1974年SWEPRO格局。1977年,英國“結合王國準則班輪運單”在大西洋航線上被22家英國航運公司首用,此后,它便為許多有名的船公司所采取并加以發(fā)展。
海運單具有三個基本作用:
(1)作為承運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貨物的數(shù)據(jù);
(2)是運輸契約的證明;
(3)在解決經(jīng)濟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本。
海運單有別于提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0條規(guī)定:承運人簽發(fā)提單以外的單證用以證明收到待運貨物的,此項單證即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吸收該單證中所列貨物的初步證據(jù)。承運人簽發(fā)的此類單證不得轉讓。因此,海運單不是貨物的物權憑證,故不得轉讓。收貨人不憑海運單提貨,而是憑 通知提貨。因此,海運單收貨人一欄不可簽“Toorder”字樣,而應填寫實際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以便貨物達到目標港后通知收貨人提貨。
在國際貿易業(yè)務中,海運單一般實用于下列貨物運輸:中途不被轉售的貨物的班輪運輸;銷售給跨國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賣給一家聯(lián)營公司、相關公司的貨物貿易;以記賬貸款為基本的買賣;結算方法為直接匯付、往來賬戶、現(xiàn)金的貿易;其他不需要信譽證的貿易。
總之,由于海運單無須將海運單伴隨商業(yè)發(fā)票和保單等證寄給收貨人,也無須擔憂運單被盜用或遺失,因此,它對承運人來說可免除憑保函付貨后可能承擔錯誤交貨的義務和難以向擔保人追償?shù)娘L險;對收貨人來說能夠即時提貨和減少費用。
鑒于海運單有上述好處,為規(guī)范其應用,1990年6月,國際海事委員會在第34屆大會上,通過了《1990年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tǒng)一規(guī)則》。該規(guī)則共8條,包含實用規(guī)模、定義、代理、承運人的權力和義務、貨物的說明、安排權、交付以及效率等。
海運提單示例,見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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